添加功能----恢复已删除的对象。
该功能由抚州市提出。主要作用:
1. 可以将不需要的对象临时删除,如果以后需要可以恢复回来;以此配合全省数据清理;
2. 省市可以将不真实的或不满足条件的对象删除,如果以后证实,可以恢复回来;
3. 删除的数据在系统中留底,以备查用;
4. 防止错误删除后的恢复。
操作方法:
一.删除
1. 进入方法:进入优抚系统→抚恤优待→对象管理
2. 删除方法:批量删除勾选对象,或点击对象列表中最后一列的“删除”,可以删除当前对象;
二.恢复
1. 进入方法:进入优抚系统→抚恤优待→对象管理→点击“已删对象”;
2. 恢复方法:点击对象列表最后一列“取消删除”,即可恢复;
3. 彻底删除方法:批量删除勾选对象,或点击对象列表中的“删除”,可以彻底删除对象信息,不可以再恢复。
注意事项:以前删除的对象无法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