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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日系统更新
2009-01-02   作者:技术维护   发布人:技术维护

添加功能----恢复已删除的对象。

该功能由抚州市提出。主要作用:

1.  可以将不需要的对象临时删除,如果以后需要可以恢复回来;以此配合全省数据清理;

2.  省市可以将不真实的或不满足条件的对象删除,如果以后证实,可以恢复回来;

3.  删除的数据在系统中留底,以备查用;

4.  防止错误删除后的恢复。

 

操作方法:

一.删除

1.  进入方法:进入优抚系统→抚恤优待→对象管理

2.  删除方法:批量删除勾选对象,或点击对象列表中最后一列的“删除”,可以删除当前对象;

二.恢复

1.         进入方法:进入优抚系统→抚恤优待→对象管理→点击“已删对象”;

2.         恢复方法:点击对象列表最后一列“取消删除”,即可恢复;

3.         彻底删除方法:批量删除勾选对象,或点击对象列表中的“删除”,可以彻底删除对象信息,不可以再恢复。

注意事项:以前删除的对象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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