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凡我省公民、在我省辖区内牺牲的外省公民和人民解放军(含武警、边防、消防民警等)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者。
政策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52号)
申办条件: l、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申办程序: 1、牺牲者家属或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或死者牺牲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以县(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时限要求: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牺牲者家属或单位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调查,调查完结后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县政府接到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核,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省民政厅接到省政府批转的报告后,材料齐全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报批材料: 1、牺牲者家属或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 3、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等单位证明; 4、两名以上现场见证人的证明; 5、刑事命案的,须公安部门对罪犯的审讯笔录、法院判决书,死者立功证明等; 6、追烈的,须提供档案记载等历史佐证材料; 7、市、县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的书面请示; 8、与批烈有关的其他材料。
牺牲者家属的权利和义务: 1、有提供真实情况和协助调查的义务; 2、对不予批准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处室名称:省民政厅优抚处 咨询电话:0791-622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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