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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烈士纪念物
2007-03-21   发布人:江西省民政厅优抚处
审核项目名称:
 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核类)
审核项目依据:
审核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
 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物各45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江西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局优抚科
 
 审核程序:
一、 新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一)受理
 条件:
 申办部门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的请示(依据《北京市新建、迁建烈士纪念物管理办法》京民优发[2002]133号第五条第一款)
 2.拟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基本情况(依据《北京市新建、迁建烈士纪念物管理办法》京民优发[2002]133号第五条第二款)
 3.革命烈士生前的事迹材料(依据《北京市新建、迁建烈士纪念物管理办法》京民优发[2002]133号第五条第三款)
 4.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据《北京市新建、迁建烈士纪念物管理办法》京民优发[2002]133号第五条第四款)
 5.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依据《北京市新建、迁建烈士纪念物管理办法》京民优发[2002]133号第五条第五款)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 2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本环节审批结果
 2.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
流程图
二、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的请示
 2.原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3.拟迁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规划
 4.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 2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本环节审批结果
2.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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