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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次性抚恤金
2007-03-21 发布人:江西省民政厅优抚处
项目名称:办理一次性抚恤金
办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办事机构:各区县优抚科
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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