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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2005-05-01   发布人:江西省民政厅优抚处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是1991年6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中央军委成立的。主要职责有四个方面:一是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研究解决双拥工作中涉及全国性的问题,制定有关政策;二是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三是组织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四是承办国务院、中央军委交办的有关事项。陈俊生、罗干、司马义·艾买提同志先后担任过领导小组组长。现任领导小组组长为回良玉同志。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组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36个部委和群众团体。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和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指示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任务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指导和协调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为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服务。
二、工作职责
    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研究解决双拥工作中涉及全国性的问题,拟订有关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一些重大问题;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事斗争准备和部队参加国家建设的工作;组织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会议制度
(一)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负责同志。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内容有: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研究决定开展双拥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措施;研究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年度全国双拥工作要点;审议年度全国双拥工作总结报告;审批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模范个人;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重要请示;听取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报告;研究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办公室承办。会前应将议题和所议内容送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后整理形成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二)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由组长视情召集。出席会议人员为组长、副组长和办公室负责同志。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解决双拥工作中一些紧急和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由组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三)全国双拥工作会议。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召开。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后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任务。
(四)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模范个人命名表彰大会。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召开。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命名表彰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模范个人。命名表彰大会与工作会议时间相近时,可一并举行。
(五)其他会议。
四、报告工作制度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报告全国双拥工作情况,请示有关重大问题。
    各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时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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