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忙聰驴莽颅聳忙鲁聲猫搂聞-->正文
公安边防部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2006-04-16   发布人:江西省民政厅优抚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边防部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解放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结合公安边防部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边防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边防部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公安边防部队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后勤部卫生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安边防部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国家、部队和残疾军人利益。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后勤部卫生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部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部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汇总部队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四)请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五)负责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并兼管天津、重庆、河南、四川、安徽、江西、贵州、甘肃、陕西、山西、湖南、湖北边防总队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六)协调处理部队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边防部队后勤部卫生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工作;
    (二)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河北、新疆、云南、西藏、广东、广西、海南、浙江、江苏、福建边防总队负责本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工作;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五)统计上报本单位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六)请领、发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军人证》;
    (七)研究处理本单位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天津、重庆、河南、四川、安徽、江西、贵州、甘肃、陕西、山西、湖南、湖北边防总队后勤卫生部门在履行以上职责(第二款除外)的同时,还负责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工作。
    廊坊武警学院、宁波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校务部卫生部门职责同上。
    广州边防指挥学校、新疆反恐怖特别侦察队、西藏反恐怖特别侦察队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由所在地边防总队后勤卫生部门承办。
    第八条承担残情医学鉴定工作的公安边防总队医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总队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申请;
    (二)实施残情医学鉴定;
    (三)出具残情医学鉴定结论;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报
    第九条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支队级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支队级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条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支队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
    (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须加盖诊疗医院印章);
    (三)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部队人员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或省级以上医学会出具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支队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受理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连同个人申请材料,向上一级卫生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总队(院、校)卫生部门受理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复审,并组织残情医学鉴定。

第四章鉴定
    第十三条总队(院、校)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四条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总队医院承担,总队医院不具备鉴定条件和无医院的总队,联系驻地的具有残情医学鉴定资格的医院,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鉴定;特殊疾病(精神病、职业病、放射病)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有两名以上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参加或委托各省级专科医院(中心)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鉴定。
    委托驻地医疗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的总队,须将所委托医疗机构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后勤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总队医院应当设立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残情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业务的院领导担任。
    第十六条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应当根据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的残情,成立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由3至5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名,组长从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中产生。
    第十七条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应当根据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的伤病情况和各种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或者住院病历和有关资料,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并按照规定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中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必须经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签字、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审核、加盖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印章后生效(委托地方医疗机构鉴定的,须加盖受委托医疗机构鉴定机构的印章)。

第五章审批
    第十九条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河北、新疆、云南、西藏、广东、广西、海南、浙江、江苏、福建边防总队和廊坊武警学院、宁波海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评残审批工作;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后勤卫生部门负责对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评残审批工作,并兼管天津、重庆、河南、四川、安徽、江西、贵州、甘肃、陕西、山西、湖南、湖北边防总队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评残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总队(院、校)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定期对残疾等级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以组织调查或者重新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二十一条总队(院、校)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对通过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发给《残疾军人证》。

第六章证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负责为各评残审批单位统一铸制(刻制)残疾等级评定专用钢印、残疾等级评定专用印章各一枚;为有能力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总队医院刻制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残疾等级评定专用印章一枚。
    第二十三条《残疾军人证》统一编号,总队(院、校)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他人,不得私自涂改。
    《残疾军人证》发生损坏或者无法辨认的,由持证人提出申请,所在支队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至总队级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凭原《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换领。
    《残疾军人证》遗失,由本人所在的支队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在遗失6个月后,按照前款规定向总队(院、校)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补发。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队(院、校)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建立残疾等级评定资料(第十条第一、二款所规定材料)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总队(院、校)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等级评定登(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单位年度(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底)残疾等级评定情况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后勤卫生部门。
    第二十七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分别由本人所在总队卫生部门、军人保险管理(财务)部门和公安部边防局后勤卫生部门保管,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在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在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安部边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31日公安部边防局印发的《公安边防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公边后〔1997〕263号)即行废止。

附件1: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正式表为B5表)

附件2:
    残疾等级评定钢印、印章式样及说明

    总队单位残疾等级评定专用印章所刊单位名称,统一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总队”,总队单位钢印和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印章因字数过多不便排列,统一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钢印其他内容与印章一致。钢印和印章为圆形,宋体字,直径35cm,边宽01cm,中央刻实心五角星,五星直径11cm。单位名称在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排,五角星下方刻“评残专用章”。

附件3:
    《残疾军人证》编号说明

    《军人残疾证》编号由22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至4位是年度代码,第5、6位是大单位代码,第7、8位是申报单位代码,第9位是残疾性质代码,第10、11位是残疾等级代码,第12至17位是出生日期代码(年月日各取两位),第18位是性别代码,第19至22位是流水号(见下表)。总队级单位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残疾管理审批后,《军人残疾证》编号由公安部边防局卫生部门统一指定。

类 别 位数 代 码
发证年度 4 如:2005
所属大单位 2 公安边防部队 21
申报单位 2 公安部边防局01、河北总队02、内蒙古总队03、山西总队04、辽宁总队05、吉林总队06、黑龙江总队07、上海总队08、江苏总队09、浙江总队10、安徽总队11、江西总队12、福建总队13、山东总队14、广东总队15、广西总队16、湖北总队17、湖南总队18、河南总队19、四川总队20、云南总队21、贵州总队22、西藏总队23、陕西总队24、甘肃总队25、天津总队26、新疆总队27、海南总队30、廊坊武警学院31、重庆总队32、海警高等专科学校33
 残疾性质 1 因战1、因公2、因病3
残疾等级 2 一至十级分别为01——10
出生日期 6 年月日各取两位,如:57年9月23日为570923
性 别 1 男1、女2
流水号 4 按发证顺序计算机自动生成

 

 



   


【浏览次数:12974】 发表评论】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本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