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民 政 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 西 省 卫 生 厅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件
赣民发〔2009〕23号

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对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险政策

要认真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下发的《江西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赣民发〔2008〕15号)精神,认真区别优抚对象的身份、属别,严格界定,将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市、县两级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要通过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及时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单位应承担的缴费部分,要督促按时足额缴费,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利益。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补助操作程序

实施医疗补助,是优抚医疗保障区别于社会医疗保障的显著特征。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存在着客观差异,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不可能做到完全统一,但应该高于普通社会成员的保障水平。各地在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时,要注意遵循和把握以下原则:一要保持政策的连贯性,不能因实施新的保障制度使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降低。二要把握政策的平衡性,不能因参加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类别的不同,出现同属别间待遇差别过大。三要体现政策的灵活性,不能因实行医疗保险全员覆盖、严格执行社会医保报销病种,而使少数偏远地区或患慢性病的优抚对象看病就医得不到有效保障。要通过因地因人制宜,按对象不同合理确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标准,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基本医疗费用保障达到100%,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费用保障达到80%以上。

三、进一步落实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合理确定优抚对象城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优抚对象就医优惠和减免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优抚对象就医优先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江西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享受“三免四减半”政策(免收“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和换药手续费”、“三大常规、胸片、B超、住院床位费”各减免50%)。

四、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在就医就诊方面,要着眼“小病不出村(社区)、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合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对偏远落后、医疗卫生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可采取送药上门、定期巡诊、灵活择院等办法,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在医疗救助和补助方面,要以方便优抚对象为原则,规范操作。在费用结算方面,民政部门、医保机构和定点医院要逐步实行医疗管理平台联网,相关资源共享,建立简捷方便的“一站式”结算服务方式和管理体系,使优抚对象参保的报销、卫生医疗机构的优惠减免和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补助等待遇得到同步落实、即时结清。

附件:《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 西 省 民 政 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 西 省 卫 生 厅、江 西 省 财 政 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附件: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

民发〔2008〕152号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一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扎实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了资金投入,提高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但从全国情况看,仍存在地区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配套政策不够具体、服务程序不够简便、资金投入不够充足等问题。为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以解决当前问题,加快完善法制以解决长远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出台实施办法

  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2009年9月底前,要普遍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各地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贯彻落实步伐,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省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市(州)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已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并明确落实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逐级上报有关情况,说明原因。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部署与督导,及时上报本地区各级实施办法出台、资金投入、制度建设等工作进展情况,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报。

  二、明确任务目标,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门要为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统一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并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帮助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保障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制定针对优抚对象的具体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机构优惠减免等多种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待遇大致相当,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加大投入力度,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规定,进一步加大投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各地财政部门要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同时,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对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时,应加大对下级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另外,各地应从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合理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民政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享受各种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人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数据。各地工作成效将作为财政部、民政部分配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

  四、简化操作程序,尽力方便优抚对象看病就医

  各地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

  

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是一项惠及广大革命功臣的重要工作,各地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快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基层优抚工作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要综合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管理监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满足各类优抚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促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