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文件
赣民字〔2009〕192号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46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400元;建国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80元。

三、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四、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五、上述人员提标经费,除建国前的老党员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外,其余人员调标所需经费在省下达的抚恤费中解决。

附件: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整标准表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优抚 抚恤 生活补助 标准 通知
抄送:各省直相关单位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共印200份
附件:
  

附件:
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整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抚恤标准     三属定期抚恤标准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对象类别 标准
一级 因战 26080 烈士遗属 城镇 7940
因公 25250 农村 4760
因病 2443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城镇 7110
二级 因战 23600 农村 4550
因公 22360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690
因病 21530 农村 4350
三级 因战 20700
因公 19460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因病 18220 对象类别 标准
四级 因战 16970 两红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18080
因公 15320 红军失散人员 7820
因病 14080 在乡老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5520
五级 因战 1325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 4800
因公 11590
因病 10760 建国后入伍未参加    抗美援朝战争 4560
六级 因战 10350
因公 980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520
因病 8280 参战退役人员 城镇 3180
七级 因战 7870 农村 2520
因公 7040 参试退役人员 2520
八级 因战 4970        
因公 4550
九级 因战 4140
因公 3310
十级 因战 2900
因公 2480